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330784199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村**路**号,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路**幢**单元**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临时羁押于浙江省永康市看守所, 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6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资金和商品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永康市利用其注册的百度贴吧账号“我就是陈冠希11”和微信账号“Iovesong5200冒充潮牌衣物买卖的商家,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经查:
1、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微信号“Iovesong5200”通过中间人王某乙介绍,称可以19000元的价格售卖被害人刘某甲的两件衣服(supreme腰果花和supreme弹幕),并虚构陈波为收货人,王某甲在收到刘某甲邮寄的衣服后,以衣服有破损为借口转给王某乙888元,而后将王某乙微信拉黑删除,并将刘某甲的衣服以13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将钱款占为己有。
2、2019年5月27日,被害人刘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甲发出求购鞋子的信息,王某甲用其“Iovesong5200”微信号冒充商家私聊刘某乙,在刘某乙向其转款2850元后,将刘某乙微信拉黑删除。
3、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登录百度贴吧看到雷某某求购衣物的信息后,用“我就是陈冠希11”的贴吧账号冒充商家私聊被害人雷某某,并让雷某某添加其“Iovesong5200”微信号,雷某某先后七次向王某甲转账9600元用于购买鞋子、项链、背包、衣服等物品,王某甲在收到雷某某转款后,寄给雷某某一双假鞋,而后将雷某某微信拉黑删除。
4、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登录百度贴吧看到被害人殷某某发布求购毛衣的信息后,用“我就是陈冠希11”的贴吧账号冒充商家私聊殷某某,并让殷某某添加其“Iovesong5200”微信号,在殷某某向其转款2750元后,王某甲将殷某某微信拉黑删除。
5、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登录百度贴吧看到被害人叶某某发布出售卫衣(蓝黑色,巴黎世家品牌)的信息后,用“我就是陈冠希11”的贴吧账号冒充商家私聊被害人叶某某,让叶某某添加其“Iovesong5200”微信号,称可以2780元价格售卖该卫衣,并虚构吴先生为收货人,王某甲在收到邮寄的卫衣后,以衣服不是全新的为借口,拒不付款,也不把衣服退还叶某某。2019年12月23日办案民警在抓获王某甲后,在其身上查获叶某某被骗卫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骗衣服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邮寄信息、谅解书;
3、证人王某乙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雷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商家,通过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合斌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共288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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