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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王**,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号院*门栋**户。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虚构其认识公安部领导、河南省公安厅领导、登封市领导,能帮被害人李**的老婆时**从追逃网中撤掉而不受法律追究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15万元现金和约6万元的财物。2019年3月,时**因犯寻衅滋事罪于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害人李**为追讨上述款物致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的供述;2、被害人李**的陈述;3、证人时**、乔**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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