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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42000********,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玉溪**学院学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偿还赌债,单独或者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在百度贴吧发布虚假出售信息或寻找发布求购信息的买家,在没有任何货品、货源的情况下,谎称有现货或者进货渠道,向被害人出售鞋子、衣服、裤子、包等物品,先后骗得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58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向被害人刘某某出售鞋子,后又以资金被冻结为由,骗得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230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向被害人陈某甲出售鞋子,骗得陈某甲人民币6300元。后又伙同蒋某某,采用由蒋某某假装担保人的方式,骗得陈某甲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向被害人程某某出售上衣,骗得程某某人民币760元。

4.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向被害人冯某某出售背包,骗得冯某某人民币1680元。

5.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和被害人骆某某一起做球鞋代理,骗得骆某某人民币450元。

6.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向被害人陈某乙出售裤子,骗得陈某乙人民币300元。

7.2020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蒋某某,谎称向被害人张某某出售鞋子,骗得张某某人民币1049元。

8.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向被害人侯某某出售卫衣、短裤,骗得侯某某人民币740元。

9.2020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向被害人郑某某出售卫衣,骗得郑某某人民币1000元。

10.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向被害人石某某出售卫衣,骗得石某某人民币875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陈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南省玉溪**学院出具的证明、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青芸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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