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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祁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住河南省洛阳市****。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高某,其虚构自己叫“王某燕”,在云南大理的一蛋糕店打工。后假意与其谈恋爱,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编造还朋友欠款、没钱吃饭需用钱、欠云南蛋糕店老板的钱而被扣押身份证、需支付蛋糕店老板违约金、来看望高*买机票需用钱的谎言,并发给被害人假机票截图,后又编造因出车祸无法成行等谎言,多次骗取被害人高某钱财共计11791元。赃款已挥霍。

2、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认识,其虚构自己在湖北武汉一蛋糕店里打工,假意与其谈恋爱。后编造治病、还朋友欠款、去四川看望被害人买机票需用钱等谎言,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钱财共计5230元。赃款已挥霍。

3、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同为罗甸县人的被害人杨某某成为好友,其在网上虚构自已在外开蛋糕店,假意与其谈恋爱。后编造生病住院和来看望被害人需用钱等谎言,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财共计10900元。赃款已挥霍。

4、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和其高中的学长被害人杨某甲取得联系,其虚构造自已在湖北的蛋糕店打工,假意与其谈恋爱。后编造生病住院做手术、缺生活费、回家、还朋友欠款、买手机、要来看望被害人杨某甲需要用钱等谎言,多次骗取被害入杨某甲钱财共计6045元。赃款已挥霍。

5、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谈某某、其虚构自己在河南郑州打工,并假意与其谈恋爱。后被告人王某某让谈某某发价值520的红包3次,以表示喜欢她的诚意,后又编造了自己眼睛做手术、缺生活费、来看望被害人谈某某买机票需用钱等谎言,多次骗取被害人谈某某钱财共计9660元。赃款已挥霍。

6、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其初中同学被害人任某某取得联系,其虚构自已在河南学做蛋糕,并假意与其谈恋爱。后王某某编造交学费、交房租、生病住院、来看被害人任某某买机票需用钱等谎言,多次骗取被害人任某某钱财41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报案及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7.转账记录、微信账单;8.支付宝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多人47726元的事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动电话一部,其他通讯设备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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