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出租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微信号“abc46****”在朋友圈发布其有额温枪和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消息。骆某某看到王某某发布的信息后,微信联系王某某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于同日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某转款共计25000元。王某某联系上家后并未将钱转给上家,王某某将此25000元全部用于网上赌博输掉。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与上家确认可靠货源的情况下,仍接受微信好友的订购,欲骗取他人钱财。同年2月23日,被害人吴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发布的信息后,信以为真,联系王某某订购额温枪,通过手机银行向王某某建设银行卡(尾号7377)转账32000元,王某某均用于网络赌博输掉。
同年2月23日,被害人高某某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口罩,信以为真,联系到王某某购买口罩,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款10400元。王某某将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掉。之后高某某向王某某催要货物,为了稳住高某某,王某某向高某某发了一个假的快递单号。
同年2月24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销售额温枪,信以为真,联系王某某订购额温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某建设银行卡(尾号7377)转款80000元,王某某将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掉。
同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2月28日,王某某赔偿了骆某某、吴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某等人陈述,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77888****。
2.案卷材料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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