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9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04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市白银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通过微信群与被害人贾某某认识后,王某某谎称自己有姐姐,欲介绍给被害人贾某某做女朋友,并以虚构的“姐姐”的名义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贾某某聊天,取得贾某某信任后,于2020年3月至5月,王某某以“姐姐”出差、买东西等理由骗取贾某某共计23524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海蓉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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