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杨某某相识,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系贷款公司老板,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杨某某还贷款为由,骗取杨某某的身份证、农业银行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及密码,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4日,先后以杨某某的身份通过“支付宝网商贷(旺农贷)”、“安逸花(马上消费金融)”、“招联马上金融”、“美团(特约吉林亿联)、支付宝网商贷(特约网商银行)、“有钱花(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等平台共办理贷款62600元人民币,所骗赃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消费。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晚,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以找地方免费停车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某车牌号为鲁******的大众牌朗行汽车骗走,后将该车辆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于林某某处,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价值为58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共计8万元,取得被害人杨某某谅解。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1981875****),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