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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住湖南省嘉某某**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4日至7月3日,自2019年8月3日至9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称有大量口罩贩卖。2020年2月9日,受害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购买5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付给被告人王某某19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雷某某并转给雷某某18000元购买口罩。因雷某某没有现货,便将18000元货款退还给了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孙某某支付宝账号,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己微信转了1000元给孙某某。

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主动联系孙某某称其有口罩卖,孙某某将货款38000元转给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口罩。因王某某未能购买口罩,便在当天退给孙某某39700元,其中多退的1700元为违约金。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此种方式收取孙某某33000元,因王某某未能购买口罩,便在当天退给孙某某34700元,其中多退的1700元为违约金。15日王某某通过此种方式收取孙某某38000元。因王某某未能购买口罩,便在当天退给孙某某39700元,其中多退的1700元为违约金。16日,王某某又主动联系孙某某称其有口罩卖,孙某某于当天上午10时转给王某某38000元购买口罩,后王某某将该38000元用于网络赌博。输完后,当天下午14时许王某某又以购买口罩为由叫孙某某转了20000,王某某将该2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因王某某未购买口罩也未退钱给孙某某,孙某某便不断催促王某某还款,王某某便告知孙某某58000元已经用于赌博,没有钱还给孙某某,孙某某便于2020年2月20日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5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井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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