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29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提出精神病鉴定,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0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在与钟某某**镇**村村民周某某交往时隐瞒其未离婚的真实婚姻关系,谎称自己已离婚,以结婚为借口,收受、索取周某某家人民币84000元,后当周某某家催办结婚证时,王某甲以户口本坏了等借口推脱并离开周某某家躲避,周某某发现王某甲没有离婚后让王某甲退还“彩礼钱”,王某甲断绝联系不退还。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周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孙某某、余某丙、陈某某、裴某某、余某丁、彭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永兵
检察官助理:王霄节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