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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1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7********,汉族,硚口**馆技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17日决定取保侯审。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7日决定释放。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8月17日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全国各地陆续开设18家门店经营按摩业务。张某甲等人在未注册成立总公司的情况下,通过设置营业部、策划部、管理部、财务部、公关部、网络信息部、建设部门对全国各门店实际控制管理。自2017年开始,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策划后,在**馆硚口店、**馆三阳店、**中北店、**名仕店、**成都青羊店、**西安曲江店六家实体店推行“色诱”诈骗模式。在“色诱”诈骗模式中,首先由外联人员在QQ、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中使用美女图像,冒充美女与男性聊天,按照固定话术使被害人认为可提供性服务而前往特定的“实体店”进行消费。被害人到店后,“店长”、“顾问”、“技师”等人在明知无法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相互配合,进一步让被害人误以为有性服务而陷入错误认识充值办卡,以此来骗取害人的钱财。

刘某某(已判决)系**馆硚口店(公司名称:武汉市**美容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园**栋**楼商铺,门面招牌为“**馆”)店长,负责全店经营活动及管理。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馆硚口店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方式,于2019年6月20日诈骗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SPA营运暨管理系统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独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59630****)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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