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9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2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同年10月1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9月2日、同年11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9日、10月3日、12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工程流芳校区,谎称可以帮助李某某、任某某办理武汉工程大学入学并获得正规学位证、毕业证,先后以入学费、住宿费。2016年王某某将伪造的武汉工程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寄给李某某。
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工程流芳校区,谎称可以帮助张某某通过专升本考试,骗取张某某人民币4万元。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将伪造的武汉工程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寄给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武汉工程大学录取通知书、收据、毕业证、学位证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5、司法鉴定意见书;6、刑事谅解书及收条;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志刚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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