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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园**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联系人为其制造虚假的珍珠加工的网站及虚假物流网站,以给客户提供珍珠加工的材料和设备,并承诺客户对加工后的产品进行回收的名义骗取客户的定金、材料费、设备押金、证件费。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诈骗广东人吴某某5000元,诈骗广东人陈某某5300元,诈骗四川人刘某某1700元,诈骗江西人张某某7400元,诈骗广西人莫某某5300元,共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与受害人联系,退出全部赃款,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作案用手机5部、软面抄1本;2.抓获经过、被告人诈骗所用公民个人信息、受害人转账记录、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3.受害人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以给客户提供珍珠加工的材料和设备,并承诺客户对加工后的产品进行回收的名义骗取客户所谓的定金、材料费、设备押金、证件费,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新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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