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8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8********,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经本院审查作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由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期间,被害人罗某某在微信上加上被告人王某某为好友,王某某通过微信诱骗罗某某加盟“mostlytiny" 化妆品的代理,王某某先后以购买商品、提升代理级别、入股公司年底分红等虚假理由,一共骗取了罗某某人民币4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属自首。赃款已向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学校证明、退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手机号1838407****、1735868****。取保候审保证人石某某,手机号1303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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