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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3.2元至3.6元不等的单价从刘某处购买口罩,后以1.6元至1.8元不等的单价转卖给他人,在收取他人货款后通过仅交付少量口罩或者仅部分退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并逃匿。

1.被害人郝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先后于2020年3月3日和3月5日通过被害人康某某以人民币2.15元的单价购买口罩合计3.2万个,康某某又通过被害人赵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口罩,并成功购买了3.2万个口罩。同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害人郝某某称可以人民币1.75元的单价向她出售口罩。被害人郝某某逐于同年3月5日至3月8日,合计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95375元购买5.45万个口罩。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3月6日安排刘某向被害人郝某某交付300个口罩,随后拒绝向郝某某交付剩余的口罩或退还货款,骗取了郝某某人民币94850元。

2.2020年3月6日至3月8日,被害人康某某通过被害人赵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口罩1.4万个,康某某向赵某某转账人民币26750元,赵某某向王某某转账人民币262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货款26200元后既未发货也未退款并失联。 

3.2020年3月8日,被害人赵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3000个口罩,并向王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800元,但被告人王某某未发货,在仅退款人民币3000元后失联。

2020年6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白云区长湴街137号喜洋洋便利店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以销售疫情防控物品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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