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在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抖音上收到陌生人“蝙**”私信让其把用户骗到名为“天猫283”等钓鱼网站充值购买游戏装备进行诈骗,“蝙**”充当充值钓鱼网站客服,二人通过蝙蝠软件联系约定,诈骗所得二人平分。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澄迈县昆仑农场使用其抖音账号发布出售“和平精英”游戏装备的视频,被害人罗某某看到后在抖音上私聊王某某游戏装备价格,后王某某使用微信号wwwz****添加罗某某微信号1q1575012****为好友。王某某在微信上让罗某某到名为“天猫283”钓鱼网站充值人民币350元(以下币种相同)后,钓鱼网站客服以其账户资料未完善,需完善资料后进行审核才能发货。罗某某完善资料后,钓鱼网站客服称重新审核需达到1930积分,需充值1580元以获取积分,该1580元充值后可提现。罗某某充值1580元后想提现,钓鱼网站客服称其绑定的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导致1580元被冻结,需充值3801元保证金。因罗某某没钱,便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王某某称其也会帮忙想办法。后王某某联系“蝙**”为罗某某在钓鱼网站的账户充值1400积分,罗某某自己分别充值1800元、601元,后罗某某点击提现但钱一直未到账。罗某某在钓鱼网站先后充值350元、1580元、1800元、601元,共计被骗4331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澄迈县昆仑农场使用其购买的抖音号dyi3y6ij****在抖音上发布出售“和平精英”游戏装备的视频,被害人热某某看到后在抖音上私聊王某某游戏装备价格,后王某某使用微信号yyywww6****添加热某某微信号R-ik-M****为好友。王某某在微信上让热某某到名为“井宇阁”钓鱼网站充值。热某某进入该网站充值300元后,钓鱼网站客服以其未完善资料,不能打款给卖家,需要完善资料后重新审核。热某某完善资料后,对方以其信用积分未达到1580不能重新审核,需要充值1280元获取积分,每元1积分,充值的钱可以提现为由让其继续充值。热某某充值1300元后点击提现,钓鱼网站显示其资金被冻结,钓鱼网站客服让其继续充值3000元以解冻资金。热某某充值3000元后点击提现,钓鱼网站显示新用户一次性只能提现3000元,其资金再次被冻结,需要充值6800元成为网站会员后才能解冻。热某某因只有5800元,在微信上找王某某借1000元,王某某联系“蝙**”后在钓鱼网站为热某某账户充值1000积分,热某某再充值5800元进入钓鱼网站,后热某某点击提现但钱一直未到账。热某某在钓鱼网站先后充值300元、1300元、3201元、3000元、2800元,共计被骗10601元。
被告人王某某从上述两起诈骗案件中共获利人民币7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罗某某、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涉案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以发还被害人。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建议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杨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2部;
5.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1台,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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