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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的家中,欲利用微信招嫖形式实施诈骗,便通过互联网购买微信号,将微信位置设置为陕西省、山东省等地,并使用微信搜索附近人等形式进行招嫖,被害人欲进行嫖娼,便添加王某某的微信。然后王某某以预先支付小姐服务费、保证金等形式骗被害人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方式转账

1.2018年6月22日23时许,在山东济南市的被害人赵某某欲进行嫖娼,添加王某某使用的微信。被骗以缴纳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形式,往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qq574****分四次转账,共计人民币2496元。

2.2018年10月12日23时许,在陕西省榆林市的被害人郭某某欲进行嫖娼,添加王某某使用的微信。被骗以缴纳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形式,往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qq574****分四次转账,共计人民币3996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从其处扣押手机1部、手机卡1张。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人民币5870元到儋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余额查询、报案书、微信及转账截图资料、微信号开户信息及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票据及缴款明细表、情况说明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现场补充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送虚假信息的手段,共骗取他人人民币64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部分退缴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晓琴

检察官助理:林 莘

书 记 员:符精政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03044771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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