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4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本市**镇***村******号。2017年3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能在“炸金花”赌博过程中赢钱,向微信昵称为“A*****.135********”的人购买了特制的扑克牌和隐形眼镜,通过佩戴隐形眼镜其可以看到对方的牌面。后被告人将上述特制的扑克牌放入寿某甲(已判决)组织的赌博场子内,通过上述方法骗取魏某丙、寿某丙、寿某乙等参赌人员的钱财,共计100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寿某甲、寿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魏某丙、寿某丙、寿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88*******;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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