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8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9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初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湖州市公安局民警先后取得被害人李某甲和孙某某的信任,并虚构事实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李某甲、孙某某骗取钱款总计人民币23694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的身份,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后,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同居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15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花呗人民币13200元;并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在借呗、拍拍贷、360借贷等多个互联网借贷平台上借贷供自己使用,共计人民币76401余元;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及借贷供自己使用,共计人民币76339余元。以上总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77440元。
2.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姓名和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孙某某钱款,总计人民币59500元。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姓名和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以男女朋友相处,后被告人王某某以给陈某某生日买新手机为由,获取陈某某的旧手机,后利用该旧手机内陈的身份信息,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商贷上借贷共计人民币34740元;在小米优贷上借贷人民币7000元;在招联金融上借贷人民币10000元;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利用该手机盗刷陈的花呗,共计人民币47499元。以上总计窃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9239元。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转款给陈某某3256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李某甲、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晓媛
检察官助理:蒋梓尧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检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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