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以侵入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APP系统漏洞、修改余额并套现到支付宝的方式,窃得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2 000元。同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赔9 000元。
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余江县**网咖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剩余3 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扣押、搜查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鹭颖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贰册、光盘贰张、卷外材料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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