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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6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2月19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被害人杨某某解决小孩升学问题为由,骗取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700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赔给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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