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经济拮据,负有外债,向被害人亓某某谎称其丈夫娄某乙所在公司经营大米、可乐等生意需要资金,以高额利息诱骗亓某某投资,分三次从亓某某处骗取5.8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用于赌博、还债等个人挥霍。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支付亓某某利息27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从王某某处查扣3190元发还亓某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亓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娄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59*******。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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