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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冒充“幸运彩票”、“3m”融资平台客服,以带被害人王某乙挣钱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共计1300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收到条、微信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为目的,诈骗他们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泰皇岛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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