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号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听女朋友韩某某说其表弟王某乙想要买房,谎称自己可以疏通关系便宜购买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的房子。后被害人王某乙分别于7月15日、7月26日、7月30日向被告人王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11.1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被告人王某甲在收到钱款后立即将部分钱款全部取出用于购买、维修车辆、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已挥霍一空。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偿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3.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伊婷
检察员:张 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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