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居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3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并被临时羁押,2019年9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耿某某、李某甲(二人已判刑)冒充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向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出山镇经营加油站的张某某邮寄相关资料并让其汇款为由,诈骗张某某3860元。

2.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耿某某、李某甲(二人已判刑)冒充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向河北省永清县小西关经营加油站的曾某某邮寄相关资料并让其汇款为由,诈骗曾某某8720元。

3.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耿某某、李某甲(二人已判刑)冒充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向在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糜杆桥镇经营加油站的李某乙邮寄相关资料并让其汇款为由,后诈骗李某乙2000元。

4.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耿某某、李某甲(二人已判刑)冒充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向在陕西省洛南县巡检镇经营加油站的刘某某邮寄相关资料并让其汇款为由,诈骗刘某某3860元。

5.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耿某某、李某甲(二人已判刑)冒充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向在陕西省洛南县寺耳镇经营加油站的牛某某邮寄相关资料并让其汇款为由,后诈骗牛某某3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邮寄单据,银行查询证明、羁押证明、党员信息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牛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耿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剑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多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从事电信诈骗,可从重处罚;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娜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