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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市,身份证号码410522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名为“抖音dou+”的手机APP软件,并将该软件推广二维码在微信群内发布,以该软件已与“抖音”平台上的商家合作,通过软件提供的任务链接在“抖音”平台上为商家点赞、评论可得佣金为由,骗取他人注册、充值缴纳会员费成为该软件会员。在软件运营过程中,王某某将软件会员分为四个等级,不同会员等级每天接单任务量不同,会员等级越高,接单数量越多,获得佣金越多。被害人成为会员后可以在软件上接单做点赞、评论任务,当会员软件钱包内的佣金达到100元的整数倍时,即可提取佣金,后王某某会以收取的注册会员费支付佣金费用。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告知会员不再运营该软件的情况下主动将其关闭,并将剩余会员费据为己有。现查明,王某某骗取卫某某840元,骗取冯某某2775.02元,骗取吴某某2775元,骗取娄某某1299.02元,骗取袁某某1005元,骗取赵某某1299元,骗取申某某699元,骗取程某某1299元,骗取李某某399元,共诈骗金额为12390.04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12390.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宁

检察官助理:董玉洁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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