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批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义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洛阳市邙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以刘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河北省保定市、正定市设立诈骗窝点,拨打被害人电话进行推销虚假“一带一路”纪念金条,以承诺纪念品增值、开拍卖会高价回收以及邮寄虚假金条、检验证书、邀请函等行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共骗取全国不特定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1044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传递数据,并招聘、管理话务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进行推销。李某甲(已判刑)在山东烟台市接收虚假“一带一路”纪念金条后,以张某某、栾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在烟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开设月结账户,收到被害人信息后,联系顺丰公司快递员刘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通过顺丰公司向被害人邮寄虚假“一带一路”纪念金条,同时刘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手机上使用个人顺丰金融APP帮助其下单和接收被害人交给顺丰恒通支付有限公司的货款,货款到账后,刘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将该款转至李某乙指定的王某甲(已判刑)、宋某某、闫某某(均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转至宋某某银行账户的赃款由李某乙用于还贷款、个人消费等;转至闫某某银行账户的赃款由张某某(已判刑)在河北省定州市取现后交给刘某某;转至王某某乙银行账户的赃款由王某甲在河北省定州市取现后交给王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李维彬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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