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开封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案情重大,拘留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在开封市商务局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为名,前后骗取彭某某人民币24.5万元,王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还款和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和信用卡刷卡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和王某1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军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忠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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