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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2018年6月份胡某某等人在郑州市环球大厦以盈佰优品为名,网络人员销售药品,诈骗客户,2018年6月份胡某某将郑州公司解散,到兰考县淘宝大厦继续开办网络销售部,继续实施诈骗。2018年8月,胡某某在兰考县裕禄大道560号,以胡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兰考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兰考县善朴堂保健品店,并以程某某为质量负责人在兰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兰考县裕禄大道北关卫校北300米路东租用门面楼开办实体药店,而后胡某某以实体药店为幌子,在药店二楼、南侧门面楼四楼成立网络销售部,召集五十余名社会人员,胡某某分别为张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办理虚假医师身份,并将张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包装成男性专科医生身份,组织被召集人员冒用虚构的“张涵”、“张瑞”、游美杰为男性专科医生的身份,宣称其所谓的药品能治疗男性疾病,从事诈骗活动。在整个实施诈骗活动的过程中,被告人在没有任何医药、医师资格和许可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谎称大药房为保证,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后台数据使用名字王彪。从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张某某微信头像骗取陈某某、孙某某、程某某、补某某、饶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郜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聂某某、丁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昌某某、程某某、葛某某、读某某、昌某某、于某某、欧阳某某、刘某某、顾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贺某某、贺某某、於某某、招某某、侍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田某某共计805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4)被告人户籍信息(5)后台业绩表、被告人业绩自签单(6)丁某某提供的被骗取转账凭证(7)郑州盈佰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一份、以及法人、高级管人员的相关信息一份、营业执照一份(8)优速、百世快递单调取数据;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书堂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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