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镇**家属区,住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家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了骗取国家社保和医保基金,提供虚假证明,将其父亲王某甲死亡时间由2017年11月22日谎报为2019年10月29日,骗取国家社保基金72688.97元,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4796.29元,两项共计77485.2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陕州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所骗取的全部赃款退还社保和医保部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报案材料、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及养老医保金发放清单、村委会证明、医院病历、银行收款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养老、医疗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江涛
检察官助理:王潘潘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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