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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籍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原籍,无业,2010年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21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帮被害人张某某介绍律师办理民事诉讼相关事务过程中,以申请法院冻结民事被告账户需要钱款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5.5万元,并欺骗张某某说账户已经冻结。被告人王某某所得5.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后张某某得知自己被骗后,向王某某索要钱款,王某某先后退还给张某某3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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