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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王者荣耀网络游戏中与家住抚宁区抚宁镇翰林院博雅小区的赵某某相识。王某某自称女性,名叫“李某某”。两人互加为QQ好友,并逐渐发展为网恋关系。2020年6月22日至7月21日期间,王某某假借李某某身份多次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赵某某借钱,赵某某在自己家中通过支付宝先后五次向其转款38000元。后“李某某”失联并将赵某某QQ好友删除,赵某某才发现自己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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