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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19〕2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号,住本村。2019年9月4因涉嫌诈骗罪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在网上赌博输钱,为筹集赌资将其父亲贷款购买的车牌号为冀A*****解放牌后八轮自卸车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无极县**村的谷某甲,谷某甲将车停在无极县**村**二手车市场内。当日王某某在网上赌博将30000元输光后于2019年9月2日凌晨到胜通二手车市场内将该车偷走。2019年9月2日16时许王某某谎称该车没有手续是漏检报废车,又以25000元的价格卖给无极县**乡**村的张某甲。后张某甲将车停放在**村北自己的停车场内。2019年9月3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又将该车偷走。张某甲发现车被王某某偷走后便找到王某某要求退钱,协商未果后张某甲于当晚21时38分许报警。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为冀A*****解放牌后八轮自卸车市场价格为13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扣押决定书、辆转让协议、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谷某乙、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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