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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河北省武邑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骆某某的征信存在问题,并谎称其有能力给骆某某办理贷款,进而取得骆某某信任。 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王某某多次以办理贷款需刷银行卡流水、托关系送礼等为借口,共骗取骆某某162900元。2017年7月, 王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李某某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骗来的170900元用于购车、日常生活等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骆某某、李某某陈述;

3、证人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证言;

4、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

5、黄某某、骆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某某微信账单;

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怀斌

检察官助理:韩玉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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