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街**号,住涿鹿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工作,代表该公司与村民签订电采暖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村民支付货物总价15%预付款,公司垫付资金完成设备安装,政府验收合格后将85%补贴资金转入村民账户,村民将补贴款上交公司。2018年12月30日,该公司法人代表董某某因王某某将收取村民的预付款用于个人使用与其产生矛盾,王某某将收取资金扣除实际支出后欠公司71000元;2019年1月18日,因工人到公司讨要工资,董某某得知王某某并未支付工人工资,明确表示不让王某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19年9月份,王某某得知政府补贴款转入村民账户后,向村民隐瞒其已不在该公司工作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向东小庄镇双树村20户村民及五堡镇下四堡村2户村民收取补贴款14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26人证人证言;
3、书证: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政府补贴明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翔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