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镇**村**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殷某某原系情侣关系。2018年1、2月份,王某某参与手机网络赌博,输掉人民币76万元,并欠下巨额外债。同年3至7月期间,王某某以做装潢生意、朋友借钱等为由,分多次骗取殷某某人民币共计38796元,并最终用于偿还赌债。2018年12月,王某某归还殷某某5000元。2019年8月20日,王某某方面将剩余钱款退赔殷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殷某某337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树伟
助理检察官:马佩瑶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汾阳市**镇**村**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