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将一条重63.32克的黄金项链以2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臧某某。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给被害人臧某某的该条黄金项链系盗窃赃物、需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为由将该项链要回,后又编造因该黄金项链系盗窃赃物被沭阳市公安局罚款八万元且该黄金项链被没收、自己顶罪帮助被害人臧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等理由向臧某某索要财物要求其承担部分损失。被害人臧某某信以为真、害怕因收赃被公安机关处理,遂承诺该项链不要了且不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返还购买该黄金项链款23000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4695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人代为退赃人民币23000元且已发还被害人臧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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