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江苏省江阴市**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9****出租车,利用他人行车变道、转弯之际,采取故意不避让等方法,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从而骗取车辆维修款。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诈骗9次,骗得人民币6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9****出租车在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路泰山路路口,趁金某某驾驶苏D9****东风标致307轿车变道之际,采取故意不避让等方法,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骗得金某某给付的车辆维修款人民币1400元。后该笔款项由中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金某某。
2.2019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9****出租车在常州市钟楼区长江中路中吴大桥附近红绿灯路口,趁任某某驾驶苏D7****丰田轿车变道之际,采取故意不避让等方法,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骗得任某某给付的车辆维修款人民币700元。后该笔款项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任某某。
3.2019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9****出租车在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火车站常州北站,趁许某某驾驶苏D9****丰田轿车拐弯之际,采取故意不避让等方法,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骗得许某某给付的车辆维修款人民币1200元。后该笔款项由**保险有限公司支付给许某某。
4.2019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9****出租车在常州市新北区龙江路汉江路路口,趁刘某某驾驶苏D8****大众轿车变道之际,采取故意不避让等方法,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骗得刘某某给付的车辆维修款人民币200元。后该笔款项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刘某某。
5.2020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9****出租车在常州市天宁区新堂北路龙城大道路口,趁庞某某驾驶苏D9****五菱面包车变道之际,采取故意不避让等方法,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骗得庞某某给付的车辆维修款人民币1600元。后该笔款项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庞某某。
6.2020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9****出租车在常州市新北区龙江路汉江路高架口,趁郑某某驾驶苏DH****大众轿车变道之际,采取故意不避让等方法,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骗得郑某某给付的车辆维修款人民币900元。
7.2020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9****出租车在常州市新北区龙江路汉江路高架口,趁宋某某驾驶苏D0****吉利轿车变道之际,采取故意不避让等方法,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骗得宋某某给付的车辆维修款人民币500元。后该笔款项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宋某某。
8.202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9****出租车在常州市天宁区新堂北路龙城大道路口,趁沙某某驾驶苏D0****大众轿车变道之际,采取故意不避让等方法,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后被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未获得理赔款。
9.2020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9****出租车在常州市天宁区新堂北路龙城大道路口,趁夏某某驾驶苏D9****大众轿车变道之际,采取故意不避让等方法,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后被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未获得理赔款。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扣押的苏D9****出租车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境莲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花园**幢**室,联系电话:1535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