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武汉金凯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恒富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兆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三个公司对外统称为恒富国际。2018年5月,恒富国际的实际办公地点从武汉市洪山区光谷时代广场A座10楼、11楼搬迁至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5幢10楼、11楼。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张某某伙同曾某某、黄某某及任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发展蜂毒酵素多肽弹润鲜活面膜、膜法工坊酵素原浆修护面膜(面膜进价为人民币19元1盒)等产品的微商代理为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张某某为恒富国际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总经理;肖某某(另案处理)系后勤部门发货员。恒富国际在运营中,分为哈妮、摩卡、雅恩三个事业部。三个事业部均设立新单组和升级组并集中办公。其中,任某某系雅恩事业部总监,直接负责该事业部的升级业务,并对该事业部的员工进行管理。雅恩事业部升级组由被告人王某某及彭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雅恩事业部下设飞虎组、光速组、飓风组等新单组,分别由邱某某、何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任组长,每组招募数十人为组员。张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系雅恩事业部的财务人员,张某某负责收款、发货,刘某乙负责计算、发放工资、提成,制作财务报表。
恒富国际主要通过东南卫视、广东卫视以及百度、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投放广告(含恒富国际的微信二维码)招募微商代理,向全国各地的微商代理销售蜂毒酵素多肽弹润鲜活面膜、膜法工坊酵素原浆修护面膜(进价均为人民币19元1盒)。恒富国际以平台推广、全额退款、帮助推销为名,诱使被害人主动扫码加新单部人员为微信好友,后新单部人员谎称自己为“招商导师”、“招商总监”等,向被害人发送伪造的交易截图等,并按照公司统一发放的话术单与被害人进行沟通,让被害人误以为面膜等微商产品销路良好,诱骗被害人成为微商代理,又承诺公司安排人员帮助销售,后新单部人员将被害人相关信息及微信名片推送给升级组成员,并由新单部人员将升级部人员微信名片推送给被害人,一方面升级部人员冒充“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等身份,按照公司印制的话术本与被害人进行沟通,承诺被害人购买产品后帮其进行推广销售;另一方面升级部成员又使用其他微信号冒充“美容院”、“养生院”的老板、微商等“买家”,假装向被害人大量购买产品,致使被害人认为有利可图,遂向公司全额付款进货,之后升级部成员假装的“买家”又以供货不及时、供货量不够、价格不合适等理由,拒绝购买被害人手中的产品,同时公司也拒绝被害人退货的要求,后被害人购买的产品囤积在家中,遭受损失。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雅恩事业部工作期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取罗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刘某丁、田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等7名被害人合计货款人民币235309元(诈骗金额按照面膜19元1盒的标准,根据被害人实际收货数量进行了成本扣除)。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丁、曹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及共同行为人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沛平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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