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街道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初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长期处于无业状态,迫于巨大经济压力,2020年9月初,王某某伪造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制造自己已经承租蓝海雅苑小区八套房屋的假象,以和被害人曹某某签订转租协议的名义,骗得曹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上述款项均被王某某用于归还欠款等开支。
同年9月22日,房屋转租骗局被识破后,为归还曹某某钱款,王某某再次使用上述两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以和被害人李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的名义,骗得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次日,王某某又以偿还信用卡等理由从李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8万元,上述款项均被用于归还曹某某。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李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全部经过,9月30日,王某某对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转让协议、租赁合同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提取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6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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