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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小区**号,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以参与承包泰州市**消防工程项目为由,向俞某某提出资金需求,后在承包方明确取消与王某某的合作后,王某某仍以做该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20万,并许诺利润,后不予归还。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合同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窦某某、沈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流水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新佳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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