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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7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海南省海口市**区**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尤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尤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天龙八部”手游内发布出售游戏币信息,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尤某某联系,先引导被害人尤某某进入虚假的网易充值网站“网易75”内进行充值,并联系他人利用其QQ冒充假网站客服与被害人尤某某进行联系,再以积分不足、银行卡卡号错误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尤某某在虚假网站上通过扫描其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转账等付款方式继续充值,共计骗得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657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金交易明细单手机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尤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海南省海口市**区**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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