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8日,被害人周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城区被告人王某某的办公室内,由王某乙担保,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3万元,扣除保证金、介绍费、手续费、利息后,实际到手17500元,出具30000元、60000元借条各1张。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7月22日分别持60000元、30000元的借条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按60000元、30000元的标的作出民事判决。

2.2016年12月19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附近,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40000元,扣除保证金、利息等后,赵某某实际到手24000元,出具90000元的借条1张。被害人赵某某还款52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再次要求赵某某还款,被害人赵某某再次向被告人王某某还款20000元。

3.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害人丁某某经人介绍,在杭州市萧山区**镇,先后两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每次均为20000元,扣除保证金、利息后,每次实际到手13500元,出具40000元借条2张。被害人丁某某先后共向被告人王某某还款38300元。

4.2017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高某某经人介绍,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街道,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20000元,扣除保证金、利息等后,实际得款6000元,出具40000元借条1张。一周后,被告人王某某从高某某手中拿回3900元,第二天,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高某某向他人借款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的19000元拿走。

 5.2017年11月3日,被害人许某甲经人介绍,在杭州市萧山区**镇,向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5400元,出具90000元借条1张。后被告人王某某以许某甲外面欠债多为由,要求许某甲还款,许某甲还款26000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仍向许某甲及家人要求还款。

 6.2017年12月4日,被害人施某某经人介绍,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街道,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30000元,扣除利息、保证金等后,实际到手17000元,出具35000元借条1张,被告人王某某还以介绍费等名义向施某某索得现金2000元和黄金叶香烟2条。一个月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到被害人施某某家催讨该笔借款。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退缴赃款9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的照片复印件、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借条、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补充侦查报告书、开庭笔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陆某某、吴某某、肖某某、杜某某、谢某某、桑某某、潘某某、曹某某、彭某某、许某乙、董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丁某某、高某某、许某甲、施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赵某某、高某某、许某甲、潘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电子产品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光盘。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部分系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内含光盘2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涉案款9680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