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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平,别名王*、王*轩,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王*平谎称自己是云南省交警总队一级警司,以王*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某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平以开车行需要资金、投资工程需要垫资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在昆明市西山区**路***城祥和里住处等地向被告人王*平及其指定账户转款,同时被告人王*平持有并使用被害人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经鉴定,截止案发,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给王*平及其指定账户金额尚余115,268.8元未返还;截止案发,被告人王*平持有使用的被害人刘某某的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信用卡累计欠款117,486.48元。另查明,刘*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2019年3月9日确认交付给王姜平使用前欠款29684.65元,刘*于2016年7月7日消费使用188.55元;王*平使用期间,刘*支付宝还款累计23000元。综上,被告人王*平诈骗被害人刘某某金额确定为225,882.08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王*平与被害人刘某某交往过程中,谎称自己要开车行,让被害人刘某某的哥哥刘某某男买车在其租车行租赁赚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男买车费用100000元,案发前归还10000元。经鉴定,截止案发,被告人王*平尚欠被害人刘某某男90000元未归还。

3.2018年12月,被告人王*平谎称自己是交警总队的交警,以可以帮助处理违章、可以通过内部关系买卖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在昆明市**区***小区转账支付购车款等。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共向被告人王姜平支付款项190000元。

4.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平谎称自己是交警培训中心的警察,以租车行急需钱款周转、可以帮助处理违章为名,在昆明市**区**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借50000元未归还。

5.2016年12月,被告人王*平以王*轩的名义与被害人周某某认识并成为朋友,王*平以微信照片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王*平以购车、工资卡被冻结等为由向被害人借钱,被害人周某某在新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姜平转款46000元。经鉴定,截止案发,尚有34000元未归还。

综上,截至案发,被告人王*平骗取五被害人钱款共计589,88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转账记录,银行流水,鉴定意见等;7.物证;8.电子数据;9.书证;10.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姗姗

代理检察员:张燕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平现羁押在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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