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奇垦检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暂住新疆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9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于2019年6月8日、8月23日分别退查一次,8月8日、10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和马某甲到110社区被害人沈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奇台县**乡居民吴某某,需要从沈某某处抵押贷款,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伪造的奇台县**小区住宅楼购房合同抵押给了被害人沈某某,被害人沈某某同意给被告人王某某借款15万元,提前扣除利息,实际给被告人王某某借款12.6万元。
2、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称自己和妻子去伊犁需要借款1万元钱,被害人沈某某同意后,给被告人王某某借款1万元。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和罗某某因为急用钱,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在奇台县的工地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沈某某借款2万元,并打了一张3万元钱的借条(借条中3万元钱中的1万元钱是被告人王某某去伊犁时问被害人沈某某借的钱),提前扣除利息后,被害人沈某某实际给被告人王某某17500元。
3、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用谢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份奇台县**小区住宅楼的购房合同,谎称谢某某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用钱,想要从被害人沈某某处借款5万元钱。被害人沈某某同意借款后让谢某某写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然后被害人沈某某提前扣除利息后给了谢兵47500元现金,谢某某将这47500元钱全部给了被告人王某某。
4、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自己的好友宋某某、黄某某二人,让他们在吉木萨尔县租一辆汽车,并伪造了车主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后被告人王某某给被害人沈某某打电话称因自己急需资金周转,让自己的亲戚张某某将自己的轿车抵押到被害人沈某某处借款。被害人沈某某同意借款后,被告人王某某让宋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到**社区被害人沈某某家,黄某某谎称自己叫张某某,并称自己想要将奇骏牌suv轿车抵押到被害人沈某某处借款,被害人沈某某看过轿车和车主信息后,当场让张某某打了一张5.5万元的借条,被害人沈某某提前扣除利息后,给黄某某47500元钱,后黄某某将这47500元钱全部给了被告人王某某。
2-3日后,被害人沈某某又给宋某某5千元钱,宋某某又将这5000元钱给了被告人王某某。
5、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和马某乙谋划利用假购房合同从被害人沈某某处骗钱,二人事先租了奇台县**小区内的一套楼房,被告人王某某又利用马某乙的身份信息找人伪造了该楼房的购房合同。2017年9-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的好友马某乙家中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沈某某借款5万元钱,用马某乙在奇台县**小区的住宅楼的购房合同做抵押,被害人沈某某同意借款后让马某乙打了一张5万元钱的借条,被害人沈某某提前扣除利息后,实际给马某乙45000元钱。
6、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沈某某说自己的好友马某乙因结婚装修房子需要2万元钱,被害人沈某某让马某乙打了一张2万元钱的借条,提前扣除利息后,给马某乙1.8万元钱。
7、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乙、马某丙三人谋划从被害人沈某某处借款,三人先是租了奇台县**小区一套住宅楼,然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马某丙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份该小区住宅楼的购房合同,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乙、马某丙三人以抵押该套楼房借款的方式从被害人沈某某处借款9万元,被害人沈某某让马某丙签了一张9万元钱的借条,并提前扣除利息,给马某丙8.1万元钱。
8、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一份奇台县团结南路某小区住宅楼的购房合同,然后以抵押借款的方式从被害人沈某某处借款5万元钱,被告人王某某打了一张5万元钱的借条,被害人沈某某提前扣除利息后,给被告人王某某37500元钱。
9、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给被害人沈某某还款9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购房合同、借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宋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45000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春华
助理检察员:房 瑞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兵团第六师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讯问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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