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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从周口监狱提押至扶沟县,2020年7月23日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郝某某为扶沟县**驾校**招生部的校长。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平台“扶沟百事通”上发布“不用参加考试,三至四个月左右直接就能拿驾照”的虚假信息。郝某某信以为真,遂联系王某某并将该驾校张某某、魏某某、贾某某等9名需要办理驾驶证的学员介绍给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付给王某某报名费共计49000元。约定办证期限到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以驾驶证正在办理中、马上就能拿证等理由推脱,拒不提供驾驶证或退还报名费,后联系不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 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不用考试,包过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他人4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判决宣判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鸿心

检察官助理:谢静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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