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6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图财,通过伪造微信聊天记录,向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通过放贷为吴某某赚取高额利息,骗取吴某某8800元,之后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开销。吴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在成都高新区**路**国际**栋**单元号房内将以上款项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
2019年5月22日15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时空引擎时代金麟网吧将王某某挡获。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王某某的犯罪数额以及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前科情况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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