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住河北省文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处罚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因经营亏损,无固定生活来源,以借款维持生计,2018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与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加油站(因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无法经营)老板张某某结识,2018年8月份,王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甲介绍** 加油站,王某甲欲承包**加油站,张某某称加油站办下手续后可以对外承包。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王某某虚构张某某办理加油站手续资金不够需王某甲垫资等事实,多次骗取王某甲钱款共计9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快手打赏和日常生活消费。
1.2018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张某某办理加油站手续资金不够事实,以需王某甲垫资为由,骗取王某甲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张某某办理加油站手续资金仍不够事实,以需王某甲垫资为由,骗取王某甲10万元,其中4.17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其余用于快手打赏和生活消费。
3.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张某某支付建设加油站资金不够的事实,以需王某甲垫资为由,骗取王某甲60万元,其中30万用于偿还欠款,10万用于偿还高利贷,2.4万用于偿还高利贷利息,其余用于快手打赏和生活消费。
4.王某甲垫资80万后仍未能承包**加油站,感觉异常后向王某某追要钱款,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银行卡内被查封100万余元事实,以需请托找关系解封银行卡偿还王某甲钱款为由,骗取王某甲5万元,用于生活消费。
5.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银行卡内被查封100万余元事实,以请托找关系解封银行卡钱款仍不够为由,骗取王某甲4万元,用于生活消费。
6.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银行卡内被查封100万余元事实,以请托找关系解封银行卡钱款仍不够为由,骗取王某甲4万元,用于生活消费。
另查明,2019年9月16日,王某甲报案至庆云县公安局,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北省文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手机、银行卡照片等物证;2.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庆云县公安局所做的辨认笔录等笔录;7.王某甲提供的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1.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名下鲁NP****号帕萨特轿车被庆云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为偿还借款,以3万元价格将该车转让给吕某某,致使法院裁决无法执行。该车现被公安机关查扣。
2.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名下鲁NE****号福特越野车被庆云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为获取借款,以15万元价格将该车质押至卢某某处,致使法院裁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轿车等物证;2.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车辆转让协议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市价格事务所所做的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6.庆云县公安局所做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骆某某分期付款购买位于河北省文安县**小区**栋**单元**室商住楼,登记在骆某某弟弟骆某甲名下,未办理房产证。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从吕某某处借款,在网上找人伪造了登记在其名下的该处房产的假房产证,2018年7月27日,王某某将该假房产证抵押至吕某某处借款10万元,后又多次在吕某某处借款,吕某某基于抵押的房产价值较大借款给王某某,后王某某未按时归还借款,2019年7月,骆某某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房款未归还吕某某,截止案发前尚有30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假房产证等物证;2.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3.证人骆某某、骆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芦广庆
检察官助理:刘炳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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