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大连**渔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现住大连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董事长为其妻子担任)大连**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于2013年年底与山东**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船公司”)签订建造10艘RC8128  45米冷冻拖网渔船的相关合同。因其资金不足,便准备贷款,被告人王某某为增大贷款额度及满足前期必须有自有资金投入的要求,便同**造船公司合作编造了造船的“阴阳”合同(假合同标价为986万元,实际619.42万元)和虚假投入。2014年9月16日*甲公司获得贷款6900万元。王某某相继通过*甲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共计向**造船公司转账人民币1.13942亿元,期间**造船公司又转回至王某某个人账户5200万元,实际上王某某向**造船公司支付造船款共计6194.2万元,**造船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票面金额共计6194.2万元的发票。同时王某某与**造船公司签订的技术规格书约定,无线电通讯、导航、助渔设备、厨房内用品及部分生活设施由王某某自备,在王某某自采设备过程中,因无发票,经和源兴海事评估(大连)有限公司评估,王某某自采的上述设备合理价格为人民币13245400元。王某某又从辽宁省大连**渔业集团公司及大连**物质有限公司购买起网机、冷冻机附件及油品共计花费1619925.7元,均获得正规发票,即王某某建造10艘远洋渔船共计花费人民币76807325.7元。

2013年至2015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联合多次下发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主要为中央下达的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从事远洋渔船五年以上的渔业企业新建大中型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安排投资补助。中央投资补助不超过每艘渔船总投资的30%,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

在建船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向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远洋渔船建造项目中央投资补助,并制作实施方案,将价格虚高的标价986万元的渔船建造合同书附在实施方案中作为总投资数额申领补助。为加强资金管理,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海洋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要求申报企业聘请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对其建造的船只进行造价审核,审核报告通过后,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海洋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将依据造价审核报告载明的造价数额按照文件规定给予每艘渔船总投资的30%的补助,但不超过渔船补助上限,王某某所建造的渔船属其它过洋性渔船,补助上限为每艘240万元。

为此,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大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对*甲公司建造的10艘远洋渔船进行造价审核,为获得最高额补助,王某某向*乙公司提供渔船建造合同、产品购销合同,**造船公司、辽宁省大连**渔业集团公司及大连**物质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另外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其从西岗区**建材经销处、瓦房店市**通讯雷达经销处、瓦房店市**物资经销处、瓦房店市**雷达通讯社虚开给*甲公司的17693030.2元发票提供给*乙公司进行造价审核,进而将其10艘船的总造价提高至8000万元以上,*乙公司审核结果为:*甲公司建造10艘RC8128  45米冷冻拖网渔船总造价为81254955.90元,其中由**造船公司制造的渔船金额共计6194.2万元,大连**渔业有限公司自采设备金额共计19312955.90元。基于上述审核报告,大连市财政局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2015年9月25日向*甲公司拨付850万元和1550万元补助资金,共计240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建造10艘远洋渔船共计花费人民币76807325.7元,但其虚开发票,虚增自采设备的价值,按8000万元获得补助,骗取中央投资补助金额为人民币957802.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文件、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中央投资补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强
检  察  员:  王强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