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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62001********,汉族,中专,**,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通过“Hello语音”软件认识网友“童悦”(在逃,微信号:Ryd521-),后王某某伙同“童悦”一起实施诈骗。2020年4月30日,王某某在河北省肃宁县师素镇西芝兰村家中利用电脑、手机和同学常盛的QQ号(昵称:折柳,账号:21******)与“童悦”在网上虚构刷单返利、退款需转款认证的事实,诈骗被害人李某某(QQ号:132170****)5324元,并以此获利11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王某某辨认聊天记录截图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虚构刷单返利、退款需转款认证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世平

检察官助理毛福琴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文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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