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绥江县**镇**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2018年1月19日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QQ好友得知受害人陈某某在其QQ好友处以刷单返现方式被骗两次,遂开始冒充客服添加陈某某为QQ好友,以QQ电话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继续行骗。被告人王某某以通过指导被害人下载名叫“返款提交”的软件以及发送名叫“驴妈妈旅游产品”的链接告知被害人点击并提交的方式,两次盗刷被害人陈某某花呗,金额分别为4993.1元、2580元,后王某某挂断QQ电话并将陈某某删除好友。
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7573.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又因王某某因有前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静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贰张;
3.随案移送本案涉案手机壹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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